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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9-07 00:00:00| 点击:

为了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的任务与选聘原则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和完成学位论文。

2、硕士生导师要承担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教学任务,其中至少承担一门学位课程的教学任务。

3、硕士生导师要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注重培养研究生的人文精神和科学精神,关心研究生的全面发展。

4、硕士生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面承担责任。

5、硕士生导师的选聘,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选聘硕士生导师要坚持政治与业务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发挥个人特长与导师组集体优势协调一致、突出学科优势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有利结合的原则。

6、硕士生导师按学位点学科、专业选聘,选聘导师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基本一致。

7、每次选聘的硕士生导师任期为三年,已选聘的硕士生导师三年后须重新审核。学校有责任按照研究生教育质量检查评估制度和要求,对硕士生导师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提出对硕士生导师进行调整的意见。

二、条件与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道德品质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

2、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但不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者,应具有三年高教教龄且承担过一门以上与申请学科、专业有关的课程。

3、新选聘的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新选聘的硕士生导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4、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与本学科、专业学位点密切结合的研究方向。

5、目前承担相应研究方向的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并已登记入账。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科研经费不少于0.5万元,理学不少于1.5万元,工学、农学不少于2万元。承担横向科研课题必须具有相应合同且经费已登记入账。

6、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近五年内在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公开学术刊物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五篇以上与申请学科、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其中至少两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或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学术专著;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课题。

7、具有本专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一般应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能为本专业研究生讲授一门学位课。

8、身体健康,能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9、每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只在一个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承担两个硕士点的指导工作,则该指导教师必须在这两个学科专业都符合以上规定,且能进行实际指导工作,不得单纯挂名。

三、办法与程序

1、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每一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5、6月份。申请者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我校在职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具备以上条件均可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应填写《宁夏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聘任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3、申请者应有两名以上所申请学科、专业学位点现任硕士生导师的推荐,所在单位应对申请者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申请者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根据硕士生导师的条件和要求严格审核申请者的全部材料,并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投票表决结果超过2/3(含2/3)票数者,由所在单位将申请者全部材料及投票表决结果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负责汇总各单位上报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以不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过半数同意者为通过。

四、兼职硕士生导师的选聘

1、各学科、专业学位点根据我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可从我校兼职教授中选聘一些人员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

2、选聘兼职硕士生导师应由该学科、专业学位点导师集体研究决定,说明需选聘的理由并推荐人选,经研究生院审核认定并征得被推荐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选聘,但应严格把握被推荐者的基本条件。

3、经审定聘任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者,必须与我校签订协议,明确培养责任。本区兼职硕士生导师应承担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中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任务,能为本专业研究生讲授一门学位课程或一门选修课程,区外兼职硕士生导师应承担具体的指导任务。

4、兼职硕士生导师每一聘任期为三年。

五、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选聘硕士生导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

3、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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