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执行校规校纪,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一、学院所有受聘教学、科研、实验和管理的人员都应按学校规定上班,履行岗位职责和接受考勤。
1、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应严格按学校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并实行“上、下午签到制度”;
2、系主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设计室主任实行“会议签到制度”(会议包括例会和临时会议);
3、其他人员实行“政治学习签到制度”(特指政治学习和教职工大会);
1、坐班制人员在银公出应口头请假并说明事由,离银公出应书面请假并说明事由,同时提供联系电话;
3、职工请病假或离银诊治,须向单位提示医院诊断证明书,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持医院证明书,方可复工;
4、职工因私不能上班、上岗应书面形式请假,一周以内向院主管教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副书记请假,批准后,留院办备案;一周以上需经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决定;
5、如有出国的教职工均应将批准的请假申请留院办公室备案。
1、院党政班子成员及机关工作人员(指院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学生办公室、研究生办公室成员)的考勤由院长或行政副院长主管,院办主任具体执行;
2、系主任、实验室主任、研究所所长、设计室主任的考勤由各分管副院长主管,各相应办公室主任具体执行;
4、教师政治学习及教职工大会的考勤由系主任主管并具体执行;
5、正处职、副处职干部请假按《宁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宁大校发[1998]106号文件规定执行;
6、婚丧假、产育假和探亲假按《宁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7、院办公室主任每月24日(遇周六、日顺延)将考勤情况汇总报院党总支书记审批后上报人事处。
学院各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办公室人员抽查管理人员及实验人员到岗情况,未到岗者以旷工论。
(一)行政纪律处分:按《宁夏大学教职工考勤和请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出国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经教育仍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包括校内调动);
院内教职工的考勤与院内津贴发放直接挂钩,旷工一次扣100元,按月由院办公室直接从津贴中扣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