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现代化大学的心脏。教学实验室是高校实验室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重任。为把南京师范大学办成综合性、有特色的教学科研型大学,必须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为逐步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合理配置资源,依据教育部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工件规程》,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我院实验室(包括为教学、实验中心等)是隶属我院或依托我院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二条 我院的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技术人才;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技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实际出发,结合我院学科发展的需要,制定近期工作计划和长远的建设规划;充分发挥现有人力、财力、物力的作用,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以现代技术和先进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
第四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员,根据仪器设备条件和实验内容,认真组织实验形式和教学方法,保证完成实验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实验室应不断更新实验项目,及时吸收科学研究新成果增大信息量。改进教学方法,开设一些选修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注意帮助学生树立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提高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积压浪费,保证实验工作顺利进行。发挥潜力,研制实验装置和元件材料。
第七条 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实现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服务项目包括:实验、测试、分析、计量、计算、上机、打字、复印、检修、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等。应按材料成本、设备损耗、劳动报酬等项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总体发展规划,实行项目管理负责人制。要考虑房舍环境、设施、仪器设备、家具、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的程序,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条 我院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院、系二级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一名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各教学单位由系主任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一条 我院实验室的管理机构是教学办公室,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全院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院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工作的实施办法。
4、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使用实验室建设、维护,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和实验材料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第十二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八小时坐班制,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学院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大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