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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农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9-17 15:11:08| 点击:

为深入推进学校新时代研究生教育评价改革,建设一流的博士生导师队伍,持续提高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质量,根据《宁夏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宁大校发【2021】7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招生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第一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导师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融合,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第二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潜心教书育人,业务素质精湛;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博士研究生,能够为研究生顺利完成科研任务提供经费支持;在确保教育培养质量的同时,努力为博士研究生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三条科研方向稳定、业绩成果突出;申请招生时,主持在研至少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教改项目、学科建设项目、咨询项目、设计项目等,实际可支配经费能够满足博士研究生培养需求,近3年科研到位经费25万元及以上。兼职导师近3年内应该和所在博士点学科老师有实质性科研合作、或者平时坚持参与所在学位点的学科建设。

第四条招生当年度1月1日年满65周岁,原则上应终止招生申请。身体健康、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由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可继续申请招生。

第二章 招生资格认定程序

第五条博士生导师填报《宁夏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申请表》,经学院研究生办公室初审通过者,提交至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六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农学院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细则和次年度拟招生计划,对申请招生导师及其业绩进行综合评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者为通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拟招生导师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学院报送的拟招生导师名单进行复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无异议者给予认定招生资格。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认定招生资格:

(一)依据《宁夏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试行)》,被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者。

(二)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国家、自治区组织的质量抽检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2年内不得招生。

(三)近三年内,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其盲审结果有2篇以上(含2篇)为“不通过”。

(四)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存在超过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且仍未毕业者。

(五)拒绝承担学院分配的教学科研任务;或者出现教学事故,给学校教学工作带来较严重不良影响者。

(六)经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七)经组织评估,确认近期不适宜继续担任博士生导师者;或被认定存在其他不适合招生的事件或行为者。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九条申请人务必如实填报、提交与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各学位点负责人以及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和数据,确保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招生资格认定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具名提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充分调研、查实的基础上予以回复。若问题严重,将成立由校纪委、校学位办及申述人申报学科所属单位共同组成的调查组,对申述进行仲裁。无法仲裁时,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本细则由宁夏大学农学院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大学农学院

202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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