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提案工作是全校广大教职工通过一定程序反映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积极为学校建设发展献计献策的一种重要形式。为了认真严肃地搞好提案工作,提高提案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本办法。
教代会正式代表产生之后,即可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征集群众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提案并上报,经大会提案审查组审议通过后即可立案。
(一)凡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教学、科研、基建、财务、医疗卫生、职工教育、生活福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构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学校教职工共同关心的其他方面比较重大的建议和方案;
1.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宪法、现行法律、法令有抵触的问题;
2.属于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三)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审查组审阅后,认为有一定意义,可作为意见由大会秘书组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一)提案要实事求是,按一事一案提出,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意见。
(二)提案需由两名以上正式代表附议,不足上述人数的不列为提案。
(三)提案必须在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交大会提案组审查,超过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另作处理。
(四)提案表由大会提案组统一印发,需用钢笔书写,内容简明扼要,字迹清楚。
(五)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提案的附议人,但可以提出书面意见、建议;大会也接收其他教职工群众的书面意见、建议,一并由大会秘书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一)提案审查组应在大会召开前,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大会提出审查报告。
(二)经审查同意立案的,按提案内容,分别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对重大问题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校党委或校行政集体讨论并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
(一)所有受理提案的部门,都应按提案的审查意见认真办理。在办理过程中,可邀请有关代表共同商量研究。办理结束后,将提案办理情况书面报告提案审查组,并由校工会向提案人回复,听取对提案处理的意见和评议,做到件件有反馈,案案有落实。
(二)校工会和提案审查落实组要确定专人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好提案处理工作。对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者,学校予以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者,予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或重新处理。
(三)在大会提案办理工作全部结束后,由校工会对提案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