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为了更好的加强我院分团委.学生会干部 干事 管理,使其能真确的行使其职权,提高学生干部威信,接受同学监督,有效的发挥学生干部的先进性和骨干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二 学生干部的选拔
1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民主公平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采取推荐.自荐等形式产生侯选人,并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2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条件,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不断的提高理论水平。
<2>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有较强的进去精神和竞争意识
<3> 院和年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
<4>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素质修养和道德水平,没有违纪和违法现象。
<5> 团结同学 有奉献精神,不计较个人得失,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望。
3 院团委、学生会每两年改选换届一次,每次换届中间,需进行调整一次,每次换届调整之前应向上级主管组织请示同意后,才能进行。
4 在特殊的情况下,部长、副部长可以在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同意下有主席团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5 干事的选拔,由部长向主席团申请批准后,可由部长自行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予以辞职: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政治上不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 不积极参加各种会议和学习(包括例会)无故缺席累积三次者。
3 违反国家法令和院规院纪,受到通报批评者。
4 在任职期间累积有两门课不合格者。
5 无故旷课达6学时者,无故旷操超过6次者。
6 无故不参加各种活动,不团结各部成员,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进行,令集体利益、荣誉受到损害,经教育不改者。
7 以职权谋私利,或包庇同学,经教育不改者。
8 不执行或故意拖延组织安排的工作任务,造成损失,经教育不改者。
9 在任职期间无所作为,两周内不与上级汇报工作情况者。
10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平低下,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
四 对于免除职务,自动辞职的干部以后不得在录用。
五 本条例由院分团委学生会负责解释
六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宁夏大学农学院团委、学生会
20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