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名额分配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开支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以宁夏大学相关文件为准)。
第三条 根据学校划拨我院名额,按比例分配名额,学院根据实际进行微调,具体标准如下:
各年级分配名额=(各年级人数/学院学生总人数)×学院总名额
各年级按照各专业人数将名额分配至各专业,辅导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作调整(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
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农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认定表》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定原则与基本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其它企业(或个人)奖助学金。
第五条 学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小组人员由各年级辅导员和至少两名学生代表组成。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本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7.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8.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推荐原则
1.大一国家助学金推荐原则
(1)未获其他较大额度的资助;
(2)申请者按照贫困生数据库的贫困程度及分配的名额,获得推荐资格。
2.大二、大三、大四助学金推荐原则
(1)上一学年无违纪处分;
(2)属于贫困生数据库中人员;
(3)未获其他较大额度的资助;
(4)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者按综合测评分排名,排名较前者获得推荐资格;
(5)如有名额富余,可由年级辅导员放宽条件酌情选择。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1.上学年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3门以上者;
2.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的;
3.恶意拖欠学费一学期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助学贷款者除外);
4.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5.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由符合基本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时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个人申请书和《宁夏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由班主任主审议,剔除其中虚报信息的同学,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
3.由年级辅导员根据以上原则,选出农学院助学金推荐名单,并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将拟推荐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然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在学院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推荐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校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资助款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一条 助学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学院每学期期末对获奖学生使用奖助学金的情况进行调查,若出现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将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取消下学期奖助学金的发放。
1.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频繁高额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2.未经学院同意擅自在校内外租房者;
3.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者;
4.受到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5.学习不努力,经常无故旷课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积极参加学院或学校组织的活动者;
6.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提供虚假相关证明材料者;
7.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